刑事第八十二條是什么罪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2年修訂)第八十二條規定對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
1、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2、通緝在案的;
【刑事第八十二條是什么罪名】3、越獄逃跑的;
4、正在被追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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