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六個月還沒開庭怎么回事


涉嫌搶劫犯罪六個月沒有判刑仍然屬于刑事訴訟法的法定期限 。
刑事案件從刑事拘留到人民法院判刑需要經過的程序和期限 , 具體規定如下:
(1)刑事拘留及批準逮捕階段:《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 , 認為需要逮捕的 , 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 , 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在特殊情況下 , 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 , 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的七日以內 , 作出批準逮捕或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br /> (2)偵查階段:《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 。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 , 可已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br /> 【搶劫罪六個月還沒開庭怎么回事】(3)審查起訴階段:《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 , 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 , 重大、復雜的案件 , 可以延長半個月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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