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生服務合同未予履行 會員服務金等應退還


養生服務合同未予履行 會員服務金等應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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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生服務合同未予履行 會員服務金等應退還】金某與南昌某實業有限公司訂立養生服務協議后 , 南昌某實業有限公司拒不按約履行退款引發糾紛 。近日 , 江西省進賢縣人民法院審理這起原告金某訴被告南昌某實業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案 , 判決被告南昌某實業有限公司歸還原告金某會員服務費10000元 , 補貼費1000元 , 共合計11000元 。
法院經審理查明 , 2017年2月16日 , 原、被告在被告設立的進賢縣營業網點內訂立一份《養生服務協議書》 , 該協議書約定:“被告為原告提供高端養生服務及高品質養生產品;原告向被告繳納會員服務金10000元 , 并享有被告一次性補貼款1000元;原告所交的款項用以被告提供的養生保健產品、異地療養、餐飲住宿等服務項目的消費;一年后退回本金及補貼;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等事項 , ”合同簽訂后 , 原告另行支付現金消費 , 對上述會員服務金及補貼款沒有支出 。合同期滿后 , 被告未按約退回會員服務金及給付補貼款 。原告索款無著 , 遂訴至法院 , 提出如前訴請 。
一審法院認為 , 原、被告雙方簽訂的《養生服務協議》 , 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 , 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 合法、有效 , 合同雙方均應依約履行合同 。原告在起訴時上述合同已經超期 , 因此 , 原、被告雙方于2017年12月1日所訂立的《養生服務協議》已終止 , 原告不需另行起訴解除該合同 。被告未及時歸還原告繳納的會員服務金及給付的補貼款 , 引發本案的糾紛 , 應負本案的全部責任 , 遂作出上述判決 。中國法院網訊 (李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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