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事故傷殘鑒定


如何做事故傷殘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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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應當由具有資質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 。傷殘鑒定機構可以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委托,也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委托 。
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十日 。鑒定周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鑒定機構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檢驗、鑒定、評估 。檢驗、鑒定、評估結果確定后,應當出具書面結論,由檢驗、鑒定、評估人簽名并加蓋機構印章 。
【法律依據】
【如何做事故傷殘鑒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四十二條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十五日內,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 。公安機關應當根據醫院證明和公安部關于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后三十日內評定傷殘等級 。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評定書后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 。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評定申請書后三十日內,應當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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