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第245條的內容是什么

【刑訴法第245條的內容是什么】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妥善保管 , 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單,隨案移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 。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 。對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對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應當隨案移送,對不宜移送的,應當將其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隨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應當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作出處理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以后,有關機關應當根據判決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進行處理 。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繳國庫 。司法工作人員貪污、挪用或者私自處理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的 ,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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