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報銷新政策官方原文

汕頭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報銷新政策官方原文

關于做好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
各區(縣)醫療保障分局,市醫保中心,各定點醫療機構:
為做好《汕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汕府辦〔2023〕39號、以下簡稱《通知》)的貫徹實施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產前檢查待遇保障 。

產前檢查待遇是指參保人在產前檢查備案有效期內,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符合規定的產前檢查化驗及檢查項目費用(含當次就診門診診查費),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規定支付的待遇保障 。2024年1月1日后生育的參保人,2024年1月1日起符合規定的產前檢查費用,按《通知》的規定享受待遇 。【汕頭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報銷新政策官方原文】

二、異地生育待遇保障 。
備案有效期內的異地長期居住人員和職工異地生育人員(以下簡稱異地長期居住人員和職工異地生育人員),符合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用,視同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就醫 。備案有效期內的異地長期居住男職工,其未就業配偶在備案就醫地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視同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就醫 。

三、異地門診統籌待遇 。
異地長期居住人員和其他異地就醫人員在其選定的普通門診統籌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規定的比例支付 。
四、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執行 。
職工異地生育備案、產前檢查備案、普通門診統籌異地定點醫療機構選定等流程由市醫療保障事業管理中心另行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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