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東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參保人員享受待遇條件

丹東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參保人員享受待遇條件

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參保人員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條件
1、已參加生育保險用人單位新增加的職工和新參加生育保險用人單位的職工,從用人單位為其繳納生育保險費的次月起按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補貼待遇;

2、從用人單位為其連續繳納生育保險費滿10個月后生育的,除享受生育醫療費補貼待遇外,按規定享受生育津貼待遇 。
3、參加生育保險的男職工配偶如未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或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基本醫療保險連續繳費不足兩年的,可由男職工申領生育醫療費定額補貼,即從妊娠到住院分娩期間的所發生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及藥費納入城鎮職工生育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實行定額支付 。
【丹東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參保人員享受待遇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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