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工傷認定在哪里 天津工傷認定工作管轄劃分情況一覽

工傷認定管轄劃分:
一、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負責下列人員的工傷認定工作:
(一)患職業病的職工;
(二)在本市登記注冊或者參加工傷保險 , 具有跨省市流動作業性質的用人單位職工;
(三)參加本市工傷保險統籌的公務員單位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濱海新區區屬單位上述人員由濱海新區人力社保行政部門直接負責);
(四)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應當由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管轄的其他情形 。
二、各區人力社保行政部門負責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管轄范圍以外 , 登記注冊在本轄區內的用人單位職工工傷認定工作 。
三、建筑業農民工的工傷認定工作 , 由建設項目坐落地的區人力社保行政部門負責 。
四、本市用人單位所屬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分支機構)的職工發生工傷的 , 除本通知第一、三條規定的情形外,應按照下列規定管轄:
【天津工傷認定在哪里 天津工傷認定工作管轄劃分情況一覽】(一)分支機構已經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應當由分支機構登記注冊地的區人力社保行政部門管轄;
(二)分支機構未依法登記注冊,但是已經以分支機構名義獨立參加工傷保險 , 以用人單位名義申請工傷認定的,由參保地的區人力社保行政部門管轄 。
(三)上述情形以外的,應當由具備法人資格的用人單位登記注冊地的區人力社保行政部門管轄 。
五、外埠登記注冊的用人單位進津生產經營的,不屬于《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跨省市流動作業單位范圍,在津生產經營期間所屬職工發生工傷的,除本通知第一、三條規定的情形外,應按照下列規定管轄:
(一)已在外埠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參保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門管轄;
(二)未在外埠參加工傷保險,但已在本市依法登記注冊分支機構或者在本市參加工傷保險的,應當由分支機構登記注冊地或者參保地的區人力社保行政部門負責管轄;
(三)既未在外埠參加工傷保險,也未在本市依法登記注冊分支機構或者參加本市工傷保險的,由在津生產經營地的區人力社保行政部門負責管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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