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未婚證明有什么用途? 東莞未婚生子怎么上戶口


東莞未婚證明有什么用途?
【東莞未婚證明有什么用途? 東莞未婚生子怎么上戶口】當事人辦理涉臺及涉外領域(包括:哈薩克斯坦、芬蘭、奧地利、荷蘭、德國、阿根廷、烏拉圭、墨西哥、波蘭)的公證事項需要提供未婚證明 。
辦理要求
(一)本轄區常住戶口居民,達到我國法定婚齡(男滿22周歲,女滿20周歲),目前婚姻狀況為未婚、離婚、喪偶任一種的單身人士,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

(二)當事人無法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的,可以委托他人辦理 。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監護人可以提出申請 。當事人已經死亡的 , 其近親屬、與當事人有繼承關系的其他人可以提出申請 。

辦理材料
(一)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的,應提供本人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當事人為集體戶口無法提供戶口本首頁原件的,可以提供加蓋戶口本保管單位公章的首頁復印件和本人頁原件),軍人出具《軍官證》等軍人身份證件;
(二)當事人委托他人申請的 , 受托人應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委托人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原件以及委托人寫明具體委托事項的委托書;受托人不能提供委托人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原件的,應提供委托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和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寫明具體委托事項的委托書;

(三)監護人提出申請的,監護人應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當事人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證明、申請人與當事人有監護關系的證明;
(四)當事人死亡,其近親屬提出申請的,近親屬應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當事人死亡證明、申請人與當事人有近親屬關系的證明;當事人死亡,與當事人有繼承關系的其他人提出申請的,應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當事人死亡證明、申請人與當事人有繼承關系的證明;
(五)申請出具當事人離婚、喪偶后《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的,申請人還應提供當事人離婚證明或喪偶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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