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工傷保險工傷認定辦理指南 泉州市工傷認定中心


泉州工傷認定指南
工傷認定條件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
認定時限和方式
1.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

2.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
申請材料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
【泉州工傷保險工傷認定辦理指南 泉州市工傷認定中心】社保收到認定申請后 , 會在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出具《受理決定書》或《不予受理決定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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