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失業保險發放標準 貴陽市失業保險待遇有哪些?


一、失業人員可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包括:
1、失業保險金;2023年2月1日起,貴州省失業保險金標準統一調整為1701元/人?月(按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為失業人員失業前單位所在地一類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的90%) 。
2、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待遇:2011年7月1日起,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
3、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按當地對國有企業在職職工的規定,對其家屬發給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及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撫恤金 。

4、按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穩就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9〕28號)文件要求,從2019年12月起,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人員,繼續發放失業保險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齡 。
5、按規定發放價格臨時補貼 。
《貴州省失業保險辦法》第16.17.18條、《失業保險條例》第1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轉發《關于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筑人社通[2011]150號)、《關于調整貴州省失業金標準的通知》、《關于確保失業保險金發放的函》(黔人社函[2020]46號)

二、農民合同制職工失業保險待遇:
1、在本通知下發前(即2010年7月28日前)已經繳納失業保險個人繳費部分的農民合同制職工 , 在其失業后符合《貴州省失業保險辦法》第十三條失業保險金申領條件的,在核定領取待遇期限時,參照《貴州省失業保險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即同城鎮職工一樣領取失業保險金)
2、對于在本通知下發前(即2010年7月28日前)單位(已包含農民合同制職工)已經參加失業保險,在本通知下發后該單位農民合同制職工才繳納失業保險個人繳費部分的,符合《貴州省失業保險辦法》第十三條失業保險金申領條件,在核定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時,失業保險繳費時間實行分段計算 , 即未繳納失業保險個人繳費部分的繳費時間按照《貴州省失業保險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計算,已繳納失業保險個人繳費部分的繳費時間參照《貴州省失業保險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計算,兩段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不超過24個月 。失業保險金按月發放,同時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享受失業保險其他有關待遇 。

【貴陽市失業保險發放標準 貴陽市失業保險待遇有哪些?】對于在本通知下發前(即2010年7月28日前)單位(已包含農民合同制職工)已經參加失業保險,在本通知下發后該單位農民合同制職工才繳納失業保險個人繳費部分的,其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且不符合《貴州省失業保險辦法》第十三條失業保險金申領條件,在核定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時,對未繳納失業保險個人繳費部分的繳費時間和待遇按照《貴州省失業保險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計算 。對已繳納失業保險個人繳費部分的繳費時間按照原勞動保障部《關于對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人員原有繳費時間的處理意見》(勞社廳發[2004]11號)規定,將其這部分繳費時間予以保留,待其重新就業并再次按照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參保后 , 將其前后繳費時間合并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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