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戶口遷入辦理材料要求 清遠市戶口遷入辦理材料

清遠市戶口遷入辦理材料要求 清遠市戶口遷入辦理材料

清遠市戶口遷入辦理材料(合法住租房)
在我市城鎮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或合法穩定就業的,由鄉村遷往城鎮或城鎮之間遷移的,經房屋產權所有人同意,可以將戶口遷移至該地址,如房屋產權所有人不同意,可以將戶口遷移至相應的集體戶口 。應當提交下列相關材料:
1.申請人的書面申請、居民戶口簿及身份證件(例如居民身份證;也可以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證明方式證明身份,例如 “粵居碼”等電子證照);

2.申請人合法穩定住所或合法穩定就業證明(半年以上);
3.房屋產權所有人的《房屋產權所有人同意入戶聲明》(附件 3)及身份證件(例如居民身份證;也可以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證明方式證明身份,例如“粵居碼”等電子證照),同時須該房屋地址原居民家庭戶口遷出后 , 再辦理申請人的落戶遷移 。申請人在辦結落戶遷移后,如有直系親屬或兄弟姐妹投靠入戶該地址,需經房屋產權所有人同意 。

注意事項:
1.申請人未滿 18 周歲的,隨同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遷移,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除外;【清遠市戶口遷入辦理材料要求 清遠市戶口遷入辦理材料】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且一般不能擔任戶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且一般不能擔任戶主;
3.在城鎮落戶的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 , 是指在城鎮范圍內公民實際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權的房屋或在當地房管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的房屋、用人單位或就讀學校提供的宿舍等;
4.申請人及隨遷人員應當以入戶地為經常居住地,戶口所在地房屋已拆遷的不能辦理入戶;
5.入戶地址不屬標準地址的,由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后再受理;
6.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材料;
7.在城鎮落戶的合法穩定就業的范圍是指: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或者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招收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在城鎮從事第二、三產業并持有營業執照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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