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失業保險穩崗返還資金使用規定


蘭州市失業保險穩崗返還資金使用規定
穩崗返還資金僅限用于繳納社會保險費、技能提升培訓、轉崗培訓、職工生活補助4項支出 。
1.繳納社會保險費:可自主選擇繳納用人單位或職工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費 。
2.技能提升培訓、轉崗培訓:將穩崗返還資金用于開展基層員工崗位技能、業務提升、待崗、轉崗培訓等相關支出,不得借培訓名義組織出國考察、觀光旅游等套取挪用補貼資金 。穩崗返還資金用于技能提升培訓、轉崗培訓,單位要由相關會議決定,制定詳盡的培訓方案,培訓期間要有參訓人員的簽到記錄 , 以備核查 。


3.職工生活補助:根據物價上漲、員工生活水平下降等因素 , 可以給職工發放肉食、副食等實物補貼,也可以用貨幣形式發放生活補貼 。穩崗返還用于職工生活補助,對于發放范圍、標準 , 單位要由相關會議決定,在全體職工范圍內進行公示,以貨幣形式發放生活補貼必須通過銀行打入職工個人銀行卡,并保留相關財務及銀行發放憑證備查 。

【蘭州市失業保險穩崗返還資金使用規定】享受穩崗返還的參保單位,須對穩崗返還資金進行單獨核算 。在資金使用支出后,要及時做好財務記賬管理,做到穩崗返還資金使用賬實相符、賬證相符、賬賬相符和賬表相符 。穩崗返還資金要專款專用 , 不得擠占挪用,對在申報和資金使用過程中有弄虛作假、截留、騙取等行為的,一經發現取消其所有年度享受穩崗返還政策資格,對已違規享受的資金全部追回,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對相關單位及責任人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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