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華市區公租房保障實施細則 金華市區公租房保障實施細則最新
金華市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實施細則
一、為完善金華市區公共租賃住房制度 , 保障城鎮居民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據浙江省《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務導則》《金華市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管理辦法》,結合市區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
二、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條件
1.申請人為城鎮住房困難家庭的,申請保障以家庭為單位 。主申請人具有市區城鎮居民戶籍滿1年以上,配偶(戶籍不限)和未成年子女應為共同申請人,市區城鎮居民戶籍且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員可作為共同申請人 。
年滿30周歲的未婚人員或年滿18周歲的孤兒 , 可單獨申請 。
2.申請人為新就業無房職工的,具有市區城鎮居民戶籍,大專(含)以上學歷,參加市區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連續不間斷繳費6個月以上;父母在市區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小于50平方米 。
3.申請人為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的,具有初級(含)以上職稱或中級(含)以上職業技能等級(從事公益類特定工種的,不受此項限制);參加市區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連續不間斷繳費滿6個月以上;非市區戶籍人員應持有浙江省居住證 。
(二)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從事公益類特定工種人員不受收入條件限制;
(三)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少于15平方米,且總建筑面積少于45平方米;
(四)沒有本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禁止申請的情形;
(五)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三、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 。
(一)擁有價值15萬元以上汽車或兩輛以上汽車(車輛價值以銷售發票上計稅金額為準 。家庭成員間變更轉移的,按首次購買車價計算);
(二)家庭人均貨幣資產高于家庭人均保障面積乘以上年度金華市本級商品房均價的總額;商品房均價以統計部門數據為準,若統計部門無相關數據的,以房地產交易部門統計數據為準;
(三)企業投資(含出資認繳額)超30萬元;
(四)公積金人均月繳存額超1400元(個人繳存額和單位繳存額合并計算 , 從事公益類特定工種人員不受本項條件限制);
(五)在市區城鎮范圍內已獲批集體宅基地的;
(六)申請時已享受保障性租賃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七)服刑在押人員 。
因社會經濟發展及市區住房保障情況,需調整上述標準的 , 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財政部門予以調整并公布 。
四、市區下列房產面積應認定為申請人的現住房面積:
(一)本人及家庭成員擁有的房產面積,包括與他人共有房產份額相應的面積;
(二)申請受理之日前三年內轉讓的房產面積(因意外事故、危重疾病等情況轉讓或D級危房等特殊原因造成無居住房屋的,由市住保中心核定后可不認定為現住房面積);
(三)期房面積(含拆遷安置房);
(四)申請受理之日前三年內被拆遷的房產面積;
(五)申請受理之日前三年內離異,原房產歸對方的,按房產面積一半計算;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納入計算的房產面積 。
五、符合保障條件家庭按照收入等情況,實施分檔保障 。
(一)第一檔保障
指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即民政部門認定的在冊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城鎮分散供養的特困家庭 。
(二)第二檔保障
指城鎮低收入家庭,即符合保障條件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沒有生活用汽車或僅有一輛5萬元以下輕型貨車或面包車的:
1.保障家庭成員有優撫對象的;
2.為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
3.保障家庭成員有獲得市級及以上見義勇為人員等先進模范榮譽的;
4.保障家庭成員有三級以上殘疾或多重殘疾的;
5.保障家庭年度自費醫療支出超過家庭可支配收入20%的;
6.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 。
(三)第三檔保障
符合保障條件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有第二檔保障所列情形未納入第二檔保障家庭的;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保障家庭有成員已退休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無退休保障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放寬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
3.符合保障條件的新就業無房職工、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以及未納入第二檔保障的公益類特定工種人員 。
(四)第四檔保障
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六、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租賃補貼標準如下:
保障面積標準:1人保障家庭40平方米,2人保障家庭50平方米,3人保障家庭60平方米,4人及以上保障家庭80平方米;家庭保障面積應以保障面積標準為基礎,扣減經認定的保障家庭現住房面積 。
租賃補貼標準:第一檔保障家庭每月租賃補貼標準為15元/平方米;第二檔保障家庭每月租賃補貼標準為12元/平方米;第三檔保障家庭每月租賃補貼標準為9元/平方米;第四檔保障家庭每月租賃補貼標準為5元/平方米 。
2021年5月31日后出生第三孩的城鎮居民家庭,達不到第二檔保障條件的,可按第二檔保障標準發放 。
保障對象未承租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自行租賃市場房源或其它住房的,享受租賃補貼按上述標準上浮20% 。
上述標準隨經濟社會發展和市區實際情況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適時開展調整并公布 。
七、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實行實物配租與貨幣補貼并舉;第一檔、第二檔保障家庭以實物配租為主、租賃補貼為輔,其他保障家庭以租賃補貼為主、實物配租為輔 。
實物配租原則上按以下順序進行配租:第一檔保障家庭、優撫優先對象、第二檔保障家庭、第三檔保障家庭、第四檔保障家庭,退役軍人、三孩家庭在同檔保障家庭中優先 。
保障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則上實行貨幣補貼:
【金華市區公租房保障實施細則 金華市區公租房保障實施細則最新】1.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對象無正當理由放棄配租或原實物配租轉為租賃補貼保障的,至少在一年內不得申請實物配租;
2.申請人為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精神(智力)殘疾的人員 , 且沒有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共同申請人的;
3.新就業無房職工、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 。
企事業單位可根據實際提出整體租賃需求,經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審核后可實行整體出租 , 租金適當優惠 。
承租原直管公房的拆遷戶,若不符合公租房保障條件但無自有住房的,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租金適當優惠 。
保障對象因意外事故、危重疾病等原因造成租金繳納困難的 , 由本人提出減免申請,經金華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審核后提出租金減免方案,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批準后執行 。
八、金華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市住保中心)負責市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申請受理、審核、資格確認及日常管理 。金華市申請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中心(以下簡稱市核對中心)負責市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家庭的經濟狀況核對工作 。
(一)申請方式
申請人申請市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應當由申請家庭內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提出申請 。申請家庭所含人員如果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由監護人提出申請 。
申請人可在辦事窗口、浙里辦、浙江政務服務網憑申請人和相關關系人身份證提出申請 , 填寫《金華市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及家庭狀況申報表》,并書面授權相關部門核查 。
申請人對申請表填寫內容的真實、有效、合法性負責,如有欺騙、虛報、漏報、瞞報等行為的 , 申請無效 。
(二)受理程序
市住保中心負責受理市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 , 并對申請材料和授權書的完整性進行審核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家庭情況進行初審,并將申請人相關材料移交市核對中心 。
(三)家庭經濟狀況核對
市核對中心統一負責市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家庭的經濟狀況核對工作,家庭可支配收入通過申請人申報,社保和公積金數據按就高原則進行推算,法定勞動年齡段內(在校學生除外)無社保、公積金以及零收入對象,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進行推算 。
市核對中心接收市住保中心移交的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出具核對報告,并將核對報告移交市住保中心 。
(四)復審確認
市住保中心在收到市核對中心出具的核對報告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審并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網站住房保障專欄予以公示,公示期5個工作日 。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 , 市住保中心確認保障資格,向申請對象送達《金華市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確認告知書》 。
保障對象須在《金華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確認告知書》送達后一個月內辦理相關事項,逾期視為自動放棄保障 。
(五)異議復核
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對象,可申請復核 。市住保中心、市核對中心負責復核 。
(六)結果公布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應當與市住保中心簽訂《金華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合同》或《金華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 。市住保中心在對申請對象實施保障后,一個月內將結果予以公布 。
(七)輪候
房源緊缺情況下,有實物配租需求的保障對象先通過發放租賃補貼進行保障 。待公共租賃住房房源推出時,按配租方案進行分配 。
九、公共租賃住房配租管理如下:
(一)公共租賃住房實行市場租金 。公共租賃住房市場租金實行定期調整,委托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并經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
(二)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運營管理 。所需運營管理費用由市財政承擔,市住保中心負責對運營機構進行量化考核 , 并依據約定撥付管理費 。受委托運營機構以招投標方式確定 。
(三)配租對象選擇公共租賃住房后,應當按《公共租賃住房選房確認單》上規定的時間簽訂《金華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逾期視為放棄配租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期限5年 , 并按規定標準繳納租金和租賃保證金(租賃保證金按1-3個月市場租金標準收取) 。
(四)公共租賃住房僅限租賃合同承租人居住 。承租人須按合同約定規范使用公共租賃住房,自覺履行合同約定各項義務,按時足額繳納租金及水、電、氣、有線電視、通訊等必要的費用 。租賃期間申請公租房保障資格并獲批的,若承租人存在欠租或轉租、轉讓、轉借、閑置等違規行為的 , 違規行為整改完成后的次月方可納入保障 。
(五)公共租賃住房物業管理推行市場化,政府投資建設運營的公共租賃住房委托專業機構提供物業服務的,所需物業服務費用由市財政承擔 。市住保中心會同小區業主委員會對物業服務機構進行量化考核,并依據約定撥付物業管理費 。
十、市住保中心應加強動態監管,對家庭經濟狀況發生變化的及時作出調整或取消保障 。
(一)動態核查
主要包括保障對象主動申報和保障機構核查等方式 。
1.保障對象主動申報
保障期內 , 當家庭情況發生下列變化時,保障對象應在情況發生變化后30日內向市住保中心申報 。
(1)保障對象取得市區房屋產權或在市區城鎮范圍批建宅基地的;
(2)保障家庭有成員戶籍遷出本市區的;
(3)保障家庭有成員婚姻狀況發生變化的;
(4)保障家庭人口有調整的(增減家庭成員);
(5)保障對象購買車輛 , 企業投資(認繳) , 調整住房公積金等超過規定標準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
(6)保障對象就業情況發生變化的 。
2.保障機構年度核查
市住保中心每年通過省大救助信息系統發起年度核查,市核對中心負責核對保障對象的房屋產權、車輛、企業投資、社保、公積金等家庭財產收入變更情況并出具核對報告,市住保中心依據核對報告進行年度資格核查 。每年開展對保障對象的住房情況調查 。
保障對象應積極配合資格復核等相關工作,如實申報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等情況 。保障對象拒不配合相關部門開展保障資格復核工作的,市住保中心應當停止保障 。
(二)核查結果處理
1.保障對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保障:
(1)主申請人或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轉讓取得房屋產權,購買車輛,企業投資(認繳),調整社保和住房公積金,經核查不符合保障條件的;
(2)保障家庭成員戶籍全部遷出本市區的;
(3)新就業無房職工、外來務工人員停止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 。
2.保障對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調整保障人口或保障標準:
(1)共同保障的父母或成年子女轉讓取得房屋產權,購買車輛,企業投資(認繳),調整社保和住房公積金,經核查不符合保障條件的;
(2)保障家庭有成員戶籍遷出本市區的;
(3)保障家庭有成員婚姻狀況發生變化的;
(4)保障家庭有成員死亡的;因死亡調減后僅剩未滿30周歲成年子女的,按相應保障類別予以保障,如僅剩未成年人或全日制在冊學生的 , 租金從主承租人死亡次月起至保障人員全日制學校畢業全額減免;因死亡調減后保障人口僅剩原主申請人配偶且戶籍條件不符合的,待其戶籍遷入市區后,按相應保障類別給予保障 。
3.保障合同期內,因人口、現住房面積等變化導致保障面積發生變化或不符合保障條件的,應予以調整 。
4.其他情況酌情處理 。
(三)調整時間
因情況變化需降低保障標準的,自情況變化發生次月起調整;因情況變化需提高保障標準的,自保障對象申報后次月起調整 。
(四)保障期屆滿需要繼續保障的對象,應當在保障期滿前3個月內向市住保中心提出續簽合同申請 , 并對家庭經濟狀況作出書面承諾及授權核查 , 申請人對申請表填寫內容的真實、有效、合法性負責 , 如有虛報、漏報、瞞報視為本人自愿放棄保障資格 。市核對中心負責申請繼續保障對象的經濟狀況核對工作 。市住保中心依據核對報告對申請繼續保障對象是否符合條件進行審核 , 符合條件的 , 準予繼續保障,重新簽訂合同 。合同期滿后,未按規定重新提出保障申請或提出申請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退出保障 。
(五)申請人以及獲得保障資格的對象應主動接受住房保障部門對其家庭經濟狀況的核查 , 對騙取住房保障待遇、轉借轉租、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租房等行為被依法處理的,處理情況記入公租房管理檔案,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租房保障 。
十一、附則
(一)釋義
1.本實施細則中的市區城鎮居民戶籍,是指落戶于市區主城區及婺城區、金東區各建制鎮中心區的戶籍,區域范圍采用統計部門口徑,并同步調整 。市區范圍內國有農場、林場、工礦企業職工以及戶籍在公共租賃住房所在小區的居民視同城鎮居民 。
2.本實施細則中“面積”是指房屋建筑面積 。
3.公益類特定工種范圍暫定為環衛、公交服務人員,行政執法、治安聯防、消防聘用人員 , 社區就業援助員、交通協管員、醫護人員、教師、快遞員等 , 醫護人員及教師是指持有相關執業資格證并實際在市區醫院、學校從業的人員 。
4.申請保障對象在未成年時曾作為共同申請人已享受經濟適用住房保障 , 成年結婚后其家庭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 但其本人不納入保障人口 。
5.優撫對象是指依照民政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優撫對象住房優待辦法>的通知》(民發〔2014〕79號)明確的優撫對象 。
6.家庭貨幣資產是指保障對象名下的銀行存款、理財產品、股票、基金及債券等 。
7.本實施細則中所有出現限制數字的均包含其本數 。
(二)補充說明
1.戶籍在市區范圍的外來務工人員自2021年11月1日起無需提供浙江省居住證 。
2.2018年7月1日前已納入保障的“非農業”戶籍家庭,若戶籍在2022年12月31日前遷入城鎮范圍或所承租公租房的 , 可自原保障合同期滿后按城鎮居民認定;原實物配租家庭合同期已滿的 , 如因戶籍遷移需要,可按原保障類別先行簽訂1年的公租房租賃合同,待遷移完成并經審核后,按核定類別另行簽訂合同 。
3.與省住房保障管理系統對接的省民政大救助信息系統批量核查功能開通前,市住保中心可將市級大數據平臺核查結果報市民政核對中心確認后,作為年度核查依據 。
十二、本實施細則自2022年10月16日起施行,《金華市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實施細則》(金市建〔2021〕211號)同時廢止 。市區原有的有關政策和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本實施細則施行之前已簽訂保障合同的,合同期內按原有規定執行 。本實施細則由金華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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