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辦法 淄博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證

淄博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辦法 淄博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證

淄博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規范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管理 , 改善城市住房困難群體的居住條件 ,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
【淄博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辦法 淄博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證】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是指通過租賃補貼和實物配租相結合的方式,為符合規定條件的家庭及個人(以下簡稱保障對象)提供住房保障 。
本辦法所稱租賃補貼,是指保障對象自行承租市場房源,政府部門按照規定標準向其發放租房補貼 。
本辦法所稱實物配租,是指保障對象承租政府、企業或其他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并按規定標準交納租金 。
第四條實施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 , 統籌規劃、屬地負責 , 誠實信用、梯度保障 , 公開透明、規范管理”的原則 。
第五條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全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工作 。
各區縣(含高新區、經濟開發區和文昌湖省級旅游度假區,下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轄區內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具體實施工作;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申請家庭的申請受理和初審工作 。
市、區縣發展改革、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衛生健康、退役軍人、審計、行政審批服務、市場監管、統計、大數據、工會、稅務、人民銀行、銀保監、殘聯、住房公積金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做好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工作 。
第六條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民政、財政、統計等部門,根據各區縣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住房租賃市場租金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住房水平、財產狀況以及財政狀況等因素,確定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相關標準 , 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統一向社會公布 。
第七條市、區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加強公共租賃住房保障信息系統建設 , 完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檔案管理,建立住房保障信用體系 。
第二章房源籌集
第八條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等部門,結合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國土空間規劃、產業政策、人口政策以及需求情況編制,并向社會公布 。
第九條公共租賃住房的房源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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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賃住房主要滿足基本住房需求,既可以是成套住房 , 也可以是集體宿舍 。新建、改建、購買和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筑面積原則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不低于40平方米 。鼓勵籌集主體積極探索創新籌集模式 。
第十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全市年度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予以優先保障 。政府投資新建的公共租賃住房 , 建設用地實行劃撥供應 。企業利用自有土地建設公共租賃住房 , 原為劃撥土地使用權的 , 可暫不改變用地性質;原為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可不再繳納用途差價 。企業利用自有土地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應優先向本企業符合條件的職工出租 。其他方式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可以采取出讓、租賃或作價入股等方式有償使用 。

嚴禁以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名義取得土地后,直接或變相進行商品房開發和其他改變用地性質的土地開發 。
第十一條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棚戶區改造等項目中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的,應將配建比例、配建面積、套型結構、建設標準和設施條件等內容,在土地供應的合同中進行約定 。
第十二條用工集中的開發區、工業園區和產業園區 , 應當按照集約用地的原則,統籌規劃 , 引導各類投資主體建設公共租賃住房,面向用工單位或園區就業人員出租 。
第十三條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建設以及裝修標準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要充分考慮供應對象的就業和生活需求,盡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設施較為齊全的區域,并同步做好小區內外配套設施的規劃建設 。
第十四條公共租賃住房在交付使用前應進行必要的裝修,具備供水、供電、供暖、燃氣、電信等基本使用功能,保證住戶的基本居住需要 。
第十五條公共租賃住房實行“誰投資、誰所有” , 并在不動產登記證書上載明公共租賃住房性質;屬于共有的,應當注明共有份額 。在公共租賃住房性質不變的前提下,投資者權益可以依法轉讓 。
第三章資金保障
第十六條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金采取多種渠道籌措 。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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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金專項用于公共租賃住房新建、改建、購買、長期租賃、發放租賃補貼以及政府投資籌建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和管理等相關費用 。探索利用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金作引導,吸引社會資本參與籌建公共租賃住房 。
第十八條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和運營,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
第十九條鼓勵金融機構按照人民銀行、銀保監會的有關規定發放公共租賃住房建設中長期貸款 。探索運用保險資金、信托資金和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拓展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融資渠道 。支持符合條件的融資公司通過發行中長期債券等方式籌集資金,專項用于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和運營 。
第二十條市財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每年依據當年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收支情況,編制下一年度保障收支預算 。市住房城鄉建設、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有關規定,強化績效目標管理,嚴格審核 , 做好績效運行監控和績效評價,并加強績效評價結果應用 。市財政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分配專項資金、制定調整相關政策以及加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運營管理的參考依據 。
第四章申請與審核
第二十一條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申請堅持誠信原則,實行失信懲戒制度 。
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提交申請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
第二十二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應當以家庭為單位,須確定一名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作為共同申請人 。申請人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由監護人代為申請 。
第二十三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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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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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ǘ┙值臘焓麓Γㄕ蛉嗣裾┯ι枇⑹芾澩翱冢?在工作日內常態化受理申請 , 并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 , 提出初審意見,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并報送區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
 ?。ㄈ┣刈》砍竅緗ㄉ璨棵嘔嵬裾認喙夭棵哦隕昵氬牧轄辛罅?。對經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家庭及個人,由區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予以公示,并同步反饋至受理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進行公示 。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區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登記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家庭 。
 ?。ㄋ模┒躍蠛瞬環瞎娑ㄌ跫募彝?nbsp;, 區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申請復核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告知申請人 。
第二十五條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區縣住房城鄉建設等相關部門單位的審核時限累計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不含公示期) 。
第二十六條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不斷完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互聯網線上申請系統,實現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申請、受理、審核全過程線上操作,縮短辦理時限 , 提高審核效率 。
第二十七條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家庭不得重復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符合保障條件的家庭應選擇租賃補貼或實物配租中的一種保障方式滿足住房需求;選擇實物配租的保障家庭限申請一套公共租賃住房;正在享受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等政府優惠政策住房的家庭或個人,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 。
第五章聯審聯查
第二十八條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大數據等部門建立全市統一的住房保障資格聯審聯查信息平臺,加強部門信息互聯互通,提高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審核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
第二十九條對通過住房保障資格聯審聯查信息平臺不能核實的,可通過部門協查的方式進行核實 。住房保障對象資格聯審聯查部門的職責分工如下:
公安部門負責對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戶籍、居住證、車輛信息進行核實 , 并出具信息查詢結果 。
民政部門負責對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低保、特困身份和婚姻狀況進行核實,并出具信息查詢結果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養老保險信息進行核實 , 并出具信息查詢結果 。
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對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住房等信息進行核實,并出具信息查詢結果 。
退役軍人部門負責對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服役、退役、烈軍屬優撫等信息進行核實,并出具信息查詢結果 。
行政審批服務部門負責對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工商注冊登記情況進行核實 , 包括是否注冊企業、出資額度、持股比例、經營狀況等 。
總工會負責對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是否獲得市級以上勞動模范等稱號信息進行核實 , 并出具信息查詢結果 。
殘聯負責對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殘疾類型、殘疾程度等信息進行核實,并出具信息查詢結果 。
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負責對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住房公積金繳納情況進行核實 , 并出具信息查詢結果 。

第六章租賃補貼
第三十條申請租賃補貼保障的家庭,由其自行或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向市場承租住房 , 應租賃非直系血親的住房,并辦理租賃備案 。經區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審核符合要求的,與承租人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協議》 。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協議》自次月生效,住房租賃補貼資金應按月或季足額發放,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租賃補貼發放工作 。
第三十一條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根據保障家庭類別標準,實行分層級差別化發放租賃補貼 。
保障家庭每月租賃補貼發放金額=所在區縣當年住宅市場平均租金×補貼面積標準×家庭類別對應發放比例 。
保障家庭實際領取的租賃補貼發放金額,最高不得超過其所承租住房的租金,超過承租住房租金的按照實際發生的金額發放租賃補貼 。擁有自有產權房屋的保障家庭,補貼面積為補貼面積標準減去其自有產權房屋建筑面積 。
第七章實物配租
第三十二條政府投資籌建的公共租賃住房 , 配租工作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統一組織;企業自建的公共租賃住房,按照公共租賃住房有關規定自行組織配租,配租情況報所在區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
第三十三條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根據政府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房源和輪候對象等實際情況,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會公布 。
配租方案包括房源位置、數量、戶型、面積、租金標準、供應對象范圍、配租方式、時限等內容 。
第三十四條政府投資籌建的公共租賃住房按照“特殊群體優先保障”的原則進行配租 , 對報名選房的保障家庭中符合優先配租條件的 , 通過公開搖號或計分排序的方式確定選房順序,優先滿足供應;然后對其他保障家庭再次進行搖號或計分排序,確定選房順序,選房順序和配租結果都應向社會公布 。
第三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障家庭,可以優先安排實物配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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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政府投資籌建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由區縣發展改革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根據地段、配套和保障家庭支付能力等情況合理確定,但不宜低于項目所在區縣當年住宅市場平均租金標準的70% 。租金標準確定后須報市發展改革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并向社會公布 。
企業自建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原則上由企業根據單位實際制定 , 但不得高于政府公布的項目所在區縣當年住宅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并須報所在區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
第三十七條政府投資籌建的公共租賃住房由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根據保障家庭類別標準,實行差別化租金 。
保障家庭每月交納租金≤政府投資籌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建筑面積×租金標準×家庭類別對應交納比例 。
政府投資籌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建筑面積超過6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市場租金由保障家庭自行承擔 。
第八章運營管理
第三十八條公共租賃住房的產權單位或委托的運營機構應當負責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的維護和管理,確保公共租賃住房的正常使用 。
第三十九條政府投資籌建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和管理費用,由產權單位或委托的運營機構根據支出情況,向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提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金使用申請,不足部分由同級財政預算安排 。
企業自建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和管理費用由產權單位承擔 。
第四十條保障家庭選定公共租賃住房后作為承租人應與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或委托的運營機構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 。未按規定選擇住房或簽訂租賃合同的,視為自動放棄,2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
第四十一條公共租賃住房的承租期一般不超過5年 。租賃合同期滿后,承租人仍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續租 。
第四十二條政府投資籌建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入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
企業自建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入由產權單位自行安排 。
第四十三條政府投資籌建的公共租賃住房的運營管理應采取購買服務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吸引專業化、社會化企業或其他機構參與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管理,不斷提高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和服務水平 。
第四十四條經調查核實,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停發租賃補貼或按照合同約定騰退其承租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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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具有前款(一)(二)項情形之一 , 且確無其他住房暫時無法騰退的,產權單位或委托的運營機構可以根據房源情況給予承租人不超過3個月的騰退過渡期,過渡期內房屋的租金按市場租金標準執行;騰退過渡期已滿 , 拒不騰退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承租人有前款(三)至(八)項情形之一,且拒不騰退的,市、區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責令限期退回,限期內房屋的租金按市場租金標準執行;逾期不退回的,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訴訟或強制執行期間產生的租金在合同中約定 。
第九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工作的監督檢查,并向各區縣人民政府通報監督檢查結果 。
市、區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情況 。
第四十六條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實行動態管理,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采取年度復核和不定期核查相結合的方式,及時掌握保障家庭的收入、住房、財產和人口變化等情況,并根據復核或核查結果作出繼續、調整、停止保障的決定,并以書面形式予以告知 。
保障家庭應當主動配合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的年度復核和不定期核查工作 , 如實提供家庭收入、住房、財產和人口變化等情況 。
第四十七條已享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家庭、個人應按照本辦法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信息申報義務,其家庭人口、收入、財產狀況等信息發生變動超過規定條件的,應書面告知區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
第四十八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不得提供公共租賃住房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業務 。
第四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
市、區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接到舉報、投訴 , 應當依法及時核實、處理 。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條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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