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住房租賃補貼實施細則

煙臺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住房租賃補貼實施細則

煙臺市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住房租賃補貼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了切實做好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市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以下簡稱外來務工人員)住房租賃補貼申請審核工作,根據《關于進一步推進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工作的指導意見》(魯建住字〔2019〕8 號)、《關于進一步推進城市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工作的實施意見》(煙建住房〔2019〕23 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
第二條 芝罘、萊山兩區(以下簡稱‘市中心區’)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住房租賃補貼申請、審核、發放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實施細則 。
其他各縣市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 , 參照本實施細則,制定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住房租賃補貼的政策措施,并抓好組織實施 。
第三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住房租賃補貼保障的統一管理 。市財政局負責住房租賃補貼資金的籌集、撥付工作 。市民政局負責申請人收入狀況核對工作 。市發改、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稅務、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等部門和單位依據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交易中心負責市中心區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住房租賃補貼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發放 。芝罘、萊山兩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本區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住房租賃補貼的受理、審核等工作 。
第四條 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住房租賃補貼工作,根據年度住房保障任務計劃和預算資金安排,按年度分批集中組織實施 。
第五條 申請住房租賃補貼的新就業無房職工,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申請地城市居民常住戶口或持有合法有效的本市居住證;
(二)持有大中專院校畢業證書,自畢業起不滿5年;

(三)在申請地依法注冊登記的單位工作 , 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辦理就業登記,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四)家庭成員人均年收入低于35900元;
(五)在本市市區無自有產權房屋且已租賃住房居住 。
第六條 申請住房租賃補貼的外來務工人員,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持有合法有效的本市居住證;
(二)在申請地依法注冊登記的單位工作,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辦理就業登記,按規定連續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1 年以上;
【煙臺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住房租賃補貼實施細則】(三)家庭成員人均年收入低于35900元;
(四)在本市市區無自有產權房屋且已租賃住房居住 。
第七條 本細則所稱家庭成員,是指申請人夫妻雙方及同戶口未成年子女 。其中,單身家庭申請的 , 家庭成員為申請人本人 。
本細則所稱人均年收入,按申請家庭的可支配收入計算 。
本細則所稱無自有產權房屋,其認定標準按照《煙臺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煙臺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辦法的通知》(煙政辦發〔2018〕18 號)有關規定執行 。
第八條 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住房租賃補貼與其他住房保障方面的政策不得同時享受 。
用人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利用自用土地建設并向申請人提供了宿舍、公寓等居住場所的,不得申請住房租賃補貼 。
第九條 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申請住房租賃補貼,由用人單位統一組織 , 并集中向注冊地所在的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申報 。具體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市住房保障和房產交易中心向社會發布公告,公布申請條件、受理方式、截止時限以及相關政策標準 。
(二)用人單位組織本單位符合條件的人員提出申請,并按規定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住房租賃補貼申請書和用人單位匯總表(網上下載);
2.申請人及配偶、同戶口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證、居住證、戶口簿復印件以及婚姻狀況證明或承諾材料;
3.用人單位與申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和就業登記、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證明材料;
4.在本市市區無自有產權住房的聲明;
5.房屋租賃備案證明材料;
6.用人單位就相關申請信息真實性出具的書面擔保 。
新就業無房職工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還應當提供大中專院校畢業證書復印件 。
申請人夫妻雙方不在同一個單位就業的,可自行選擇其中一方所在單位提出申請,但不得重復申請 。
(三)用人單位對申請人填報信息和申請材料進行初審 。初審無誤的,在網上向注冊地所在的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集中申報,上傳申請材料和包含社會統一信用代碼的用人單位證照掃描件 。
(四)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用人單位的申報信息進行審核 。審核內容主要包括:申請材料的完整性和填報信息的準確性;通過與公安、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不動產登記、商品房預售等信息系統聯網查詢等方式,核查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基本信息;需要審核的其他情形 。
經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審核通過的,用人單位或申請人可自行在網上打印《住房保障申請家庭收入認定委托書》 。
(五)用人單位或申請人持《住房保障申請家庭收入認定委托書》及相關材料,到市居民經濟狀況核對中心或其指定的受理單位辦理收入認定 。經認定收入符合條件的,市居民經濟狀況核對中心將收入認定結果推送到住房保障信息系統,實行數據共享,原則上不單獨為申請人出具《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報告》 。
收入認定的具體內容和程序按照《煙臺市居民經濟狀況核對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
(六)對收入認定符合條件的,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上傳市住房保障和房產交易中心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交易中心采取數據篩查或抽樣核查等方式 , 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進行認定,并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期 7天 。對公示無異議或異議經核實不成立的,將申請人按用人單位分類登記為住房保障對象 。

第十條 對納入住房保障對象的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交易中心按規定標準核算住房租賃補貼,并與申請人、用人單位簽訂三方《住房租賃補貼發放協議》,明確補貼標準、額度、發放期限、動態管理以及各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事項 。
第十一條 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住房租賃補貼實行定額補助,每戶每月為240元 , 累計補貼發放期限最長不超過36個月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交易中心通過銀行轉帳方式,每月統一發放一次,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補貼發放工作 。
第十二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平臺,加強與公安、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稅務、住房公積金等部門信息互聯互通 , 定期復核住房保障對象變動狀況,并及時調整、停止住房租賃補貼待遇 。
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在享受住房保障期間,應當向用人單位誠信申報與租賃補貼待遇有關的家庭人口、收入、房產等變化情況 。用人單位應當隨時掌握本單位享受住房保障的人員基本情況,其就業、收入、房產、家庭人口等方面發生變化的,應當在1個月內向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網上申報,并配合相關部門進行核查和動態管理 。
第十三條 享受住房租賃補貼的人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 停止發放住房租賃補貼:
(一)居住證未按規定期限簽注或已注銷的;
(二)已不在市中心區依法注冊登記的單位就業或連續6個月以上未繳納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的;
(三)住房或收入等狀況已不再符合條件的;
(四)達到發放住房租賃補貼最長期限的;
(五)其他應停止發放補貼的情形 。
第十四條 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在享受住房保障期間,其就業關系在市中心區范圍內依法注冊登記的單位流動的,可由新的用人單位提交就業、社會保險等相關證明材料進行變更登記,重新簽訂《住房租賃補貼發放協議》,補貼發放期限合并計算 。未進行變更的,按照本細則第十三條有關規定停止發放住房租賃補貼 。
第十五條 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達到發放住房租賃補貼最長期限后,如符合城市戶籍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保障條件的,可按有關規定變更保障類別,重新申請住房保障 。
第十六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每年度按照用人單位數量的一定比例,對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住房租賃補貼資格進行復核或抽查 。經查,發現用人單位協助申請人虛報冒領住房租賃補貼或不如實申報有關變動情況的,責令其追回已發放的補貼 , 否則取消集中申報資格 , 情節嚴重的,追究用人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 并將相關信息推送到信用中國(山東煙臺)等誠信體系平臺 。對申請人個人以不正當手段騙取、套取住房租賃補貼的,由用人單位代為追繳已發放的補貼,逾期不退回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家庭和個人的有關行為記入住房保障檔案 , 5 年內不再受理申請 。
第十七條 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住房租賃補貼實施情況,依法接受行政監督和社會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住房保障工作中的違法行為有權舉報和投訴,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及時核查并依法處理 。
各相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級政府或者上級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
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2020年10月1日起試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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