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補償達不成協議能起訴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就補償安置爭議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批復》已于2005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58次會議通過 , 現予公布 , 自2005年8月11日起施行 。
【房屋拆遷補償達不成協議能起訴嗎】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 就補償安置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 ,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并告知當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向有關部門申請裁決 。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國務院第305號令第十六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 , 經當事人申請 , 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 , 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 , 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拆遷人依照本條例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 , 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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