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什么情況下承擔行政責任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6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醫療機構什么情況下承擔行政責任】(一)未如實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和醫療風險的;
(二)沒有正當理由,拒絕為患者提供復印或者復制資料服務的;
(三)未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和妥善保管病歷資料的;
(四)未在規定時間內補記搶救工作病歷內容的;
(五)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封存、保管和啟封病歷資料和實物的;
(六)未設置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的;
(七)未制定有關醫療事故防范和處理預案的;
(八)未在規定時間內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
(九)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醫療事故的;
(十)未按照規定進行和保存、處理尸體的 。
推薦閱讀
- 江寧有什么好吃的
- 為什么游泳一定要穿泳衣泳褲
- 江寧東山有什么地方好玩啊
- 變頻器fwd什么意思
- 最近總是夢見湖水有什么解釋么
- 食欲不振是什么原因 五款食療來調理
- 魔獸世界被折磨者的血液有什么用
- 男女授受不親下一句是什么意思
- 洗衣機脫水時漏水是什么原因
- 秋葵和苦瓜可以一起吃嗎 秋葵和什么一起搭配最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