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代位權制度存在哪些不足


1、產生法律上的沖突 。
(1)與有關執行制度產生沖突以及存在的執行困難 。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難以確認導致債權人舉證困難 。
2、我國代位權的種類偏少 。
3、對代位權行使方式規定過于狹窄 。
4、代位權人不享有優先受償權 。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
【我國代位權制度存在哪些不足】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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