疲勞駕駛的判定標準 疲勞駕駛是怎么認定的

疲勞駕駛的判定標準 疲勞駕駛是怎么認定的


疲勞駕駛是指駕駛人在長時間連續行車后,產生生理機能和心理機能的失調 , 而在客觀上出現駕駛技能下降的現象 。
駕駛疲勞會影響到駕駛人的注意、感覺、知覺、思維、判斷、意志、決定和運動等諸方面 。疲勞后繼續駕駛車輛,會感到困倦瞌睡;
四肢無力,注意力不集中,判斷能力下降,甚至出現精神恍惚或瞬間記憶消失 , 出現動作遲誤或過早,操作停頓或修正時間不當等不安全因素,極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 。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62條,駕駛機動車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車門、車廂沒有關好時行車;
(二)在機動車駕駛室的前后窗范圍內懸掛、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
(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四)下陡坡時熄火或者空擋滑行;
(五)向道路上拋撒物品;
(六)駕駛摩托車手離車把或者在車把上懸掛物品;
(七)連續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
【疲勞駕駛的判定標準 疲勞駕駛是怎么認定的】(八)在禁止鳴喇叭的區域或者路段鳴喇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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