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蒼南縣靈溪保障房申請指南 蒼南縣房管局靈溪房地產

溫州蒼南縣靈溪保障房申請指南 蒼南縣房管局靈溪房地產

靈溪鎮住房保障申報條件
一、具有項目征遷所在村常住戶口和項目征遷所在村土地承包權或村經濟合作社社員資格(以下簡稱社員資格)的居民(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的工作人員除外) 。
二、申請受理截止日期之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已婚;
2.年滿25周歲未婚并經項目實施單位審查符合單獨立戶條件;
3.在本村,離異后無房產且未再婚(離婚須滿10年或項目可申報最后期限時離婚已滿5年) 。
三、申請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本縣范圍內沒有合法住房、宅基地或未獲批個人建房的(含實際擁有住房但尚未辦理不動產證相關權屬證明的)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符合住房保障其他條件的情況下,也可申報:
1.2005年1月27日《蒼南縣人民政府關于解決縣城拆遷范圍內無房戶和住房特困戶住房困難有關問題的意見》(蒼政發〔2005〕17號)文件實施前,父母原名下的房產已經依法登記在某個子女名下 , 導致其他子女沒有實際住房的;
2.房產原系父母名下,經合理分家析產或繼承后導致其他子女沒有實際住房的;
3.申請人提交申請并經項目實施單位確認符合條件后,項目實施單位在1年內未落實申請人住房保障,1年期滿后申請人購買了城鎮國有土地上住房或商品房的 。
四、申請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自1999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以來,無出售或贈與房屋、宅基地的 。
五、申請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有違法建筑的,須在規定時間內無償拆除或移交給項目實施單位 。

第五條申請人在具備征遷項目住房保障申報條件基礎上,存在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可以申報住房保障:
01、原屬征遷項目村戶籍,因參軍、上學、服刑等原因 , 戶籍遷出后又重新遷入,且具有征遷項目村土地承包權或社員資格的 。
02、原屬征遷項目村戶籍,因經商或其他等原因戶籍遷出后,在項目啟動3年前遷回征遷項目村,且擁有征遷項目村土地承包權或社員資格 , 并在居住地未享受過政府住房保障福利的 。
03、原屬征遷項目村戶籍,因婚姻遷出戶籍,現離婚后遷回征遷項目村,在原結婚地沒有土地承包權或社員資格,在征遷項目村仍保留土地承包權或社員資格的,滿10年或項目可申報最后期限滿5年 。
申請人具備征遷項目住房保障申報條件,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緩報:
01、戶籍沒有遷出而參軍、上學、服刑外出的人員,在實際沒有返回原居住地之前的 。
02、因各種原因,戶籍未遷出 , 而在外地結婚,配偶或子女又非蒼南縣戶籍,在配偶子女戶籍遷到項目征遷村之前的 。
03、年滿60周歲符合申請條件的人員,原則上不得單獨申請;年滿60周歲的孤寡老人,可以貨幣化或老人院贍養的方式進行補助 。情況特殊的須經征遷項目實施單位集體研究決定 。
現戶籍在項目征遷村,但沒有征遷項目村土地承包權或社員資格,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征遷項目實施單位申請優惠購買一定面積的住房:

01、原屬征遷項目村戶籍,因婚姻遷出戶籍 , 現離婚已滿10年且項目啟動5年前遷回征遷項目村 , 但土地承包權或社員資格在原結婚地,在征遷項目村沒有土地承包權或社員資格 。如在本縣沒有合法住房,可以市場評估價70%申購80平方米住房,此后不再享受我縣有關住房保障的待遇 。
02、在征遷項目所在鄉鎮沒有合法住房,但在其原戶籍地有合法住房的,如已放棄原戶籍地的合法住房或宅基地的,可以市場評估價70%申購80平方米住房;如不愿放棄或無法放棄的,可以市場評估價85%申購80平方米住房 。
03、在征遷項目所在地,不符合條件 , 但唯一住房系違法建筑且被拆除的 , 可以向征遷項目實施單位以市場評估價90%申購80平方米住房 。
有下列特殊情況或其他本辦法沒有規定等疑難問題,但確需解決征遷項目范圍內個人住房保障問題的,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且公示無異議后,由征遷項目實施單位集體研究后提出意見 , 并報征遷項目住房保障認定小組作出認定,并予以公示:
01、姓名被冒用導致實際沒有住房的 。
02、本人或家庭直屬親屬重度殘疾或患重大疾病,將唯一合法住房出售用于治療或其他特殊原因出售原有唯一合法住房導致無房或屬于低保戶、低收入家庭的對象 。
03、獨女戶或多女戶的未婚女兒申請申報的 。
靈溪鎮住房保障審批流程
【溫州蒼南縣靈溪保障房申請指南 蒼南縣房管局靈溪房地產】
01、申請和受理
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持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或離婚證(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書)及單身證明,以及各共富委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向戶籍所地的村(社區)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村(社區)民委員會召開村民代表大會,對申請人的住房保障申請進行集體討論 , 研究確定符合條件人員名單,駐村干部或城建員要參加村民代表大會,住房保障辦派員例席對會議議程進行監督,并在村民代表大會會議記錄上簽字確認 。
符合條件人員名單在村公示欄公示7日,公示內容包括申請人姓名、家庭常住人口、現有住房情況及處置意見(農村住房保障戶還需寫明建房地點及建房用地面積)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人員上報至所屬共富委審查,并向所屬共富委提交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決議、公示情況 。
02、調查和審核
各共富委組織人員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對申請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戶口、婚姻、住房、個人建房審批、分家析產、房產繼承等情況進行調查取證 , 形成書面調查意見,并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共富委的公開欄及征遷項目實施地公示7日 , 公示無異議的提交靈溪鎮住房保障審核認定小組審核討論 。
03、公示和核準
經審核認定,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應當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共富委的公開欄及靈溪鎮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限15天;公示期間有異議的,各共富委應當重新予以核查,并將核查結果重新提交靈溪鎮住房保障審核認定小組審核討論 。公示期間無異議,或雖有異議但經重新核查,申請人仍符合規定條件的,靈溪鎮住房保障審核認定小組將確認申請人資格,并按蒼政辦「2020」29號文件有關規定予以辦理 。
申請人存在故意隱瞞住房、不合理的分家析產、繼承、轉移登記等情況,經調查核實后,靈溪鎮住房保障戶鑒定領導小組將不予批準或取消資格 。
住房保障戶申請材料
(一)申請報告(村、社區簽字蓋章)
(二)土地承包證或者社員證
(三)土地勘測定界成果表(農村保障戶提供)
(四)計生證明(共富委計生辦出具)——戶里提供
(五)戶口簿復印件——戶里提供
1.戶口本首頁;2、申請人;3、配偶;4、子女;5、父母(如已過世的需提供死亡證明或者戶口注銷證明);6、兄弟及其配偶與子女
(六)族譜原件與復印件
1.父親宗譜詳細頁
2.本人宗譜詳細頁
3.兄弟宗譜詳細頁
(七)結婚證復印件
1.離異的需提供離婚協議書原件(包括離異再婚)
2.未婚的不需要提供
(八)計生證明
(九)住房保障戶村民代表大會決議表
(十)村公示照片(近照和遠照)和公示7天無異議證明
1.拆遷住房保障戶公示內容需寫明申請人姓名、家庭常住人口、現有住房情況及處置意見 。
2.農村住房保障戶公示內容需寫明申請人姓名、家庭常住人口、現有住房情況及處置意見,申請建房地點、建房用地面積(參照土地勘測定界成果表)
(十一)住房保障戶審批意見表(一式三份)
(十二)住房保障戶申請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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