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用人單位能單方辭退工傷職工嗎 工傷員工主動辭職用人單位需要賠償嗎

臨沂用人單位能單方辭退工傷職工嗎 工傷員工主動辭職用人單位需要賠償嗎

回答:不能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 用人單位不得依照該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相關具體條例如下: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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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ㄒ唬├投呋疾』蛘叻且蜆じ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ǘ├投卟荒蓯と喂ぷ?nbsp;, 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ㄈ├投賢┝⑹彼讕蕕目凸矍榭齜⑸卮蟊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 , 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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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ㄋ模┢淥蚶投賢┝⑹彼讕蕕目凸劬們榭齜⑸卮蟊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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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ㄈ┘彝ノ奩淥鴕等嗽?nbsp;, 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
【臨沂用人單位能單方辭退工傷職工嗎 工傷員工主動辭職用人單位需要賠償嗎】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 , 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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